专业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s://m-mip.39.net/nk/mipso_7107858.html被告人王某、闫某盗窃一案,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依法告知了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将本案的犯罪事实、涉嫌罪名和量刑建议内容均告知了王某、闫某,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王某、闫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起诉后,县法院一审判决全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指控和量刑建议,判决后被告人王某以“量刑畸重”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灵台县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原审被告人王某在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况下,一审判决后反悔,恶意上诉,应当视为不具有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从而导致一审判决作出从轻处罚失去依据,即原判认定量刑证据发生变化的情形。根据本院驻所检察官提供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王某上诉原因除“量刑畸重”外主要想通过上诉拖延三个月的上诉期限,以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被告人王某恶意利用上诉权利和上诉不加刑原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促进被告人遵守认罪认罚协商承诺、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健康稳定运行,维护司法公正,准确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对王某盗窃一案提出抗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在节约诉讼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化解社会矛盾、消弭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对于无正当理由的反悔上诉,检察机关坚决抗诉,既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权威,又防止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护司法的公正。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