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5日,甘肃省平凉市药监局发布《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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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公开的18起行政处罚案件中,有12起涉及9家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其中8家均因产销假劣药被罚,其中:
生产假药: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假劣药品: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劣药:陇药皇甫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平凉市永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3起)、平凉市青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劣药:平凉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一分部、平凉市新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泾川县吉康药业有限公司
无证经营药品、未按照GMP生产药品:平凉新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上述9家药企共计被处罚没款元。此外,平凉新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
生产假药案
甘肃省国草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并医院的批号为的香橼,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假药。货值金额.00元,违法所得.00元。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四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生产假劣药品案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陇药皇甫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在年全省中药饮片监督抽检中,该公司生产的批号为0301-1的地骨皮,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劣药。货值金额.00元,违法所得.00元。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粉葛92.64公斤)和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平凉市药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五十一分部
该公司销售的安徽亳州三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的白及,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劣药,货值金额.00元。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白及0.65公斤)和违法所得50.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平凉市新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新生药业有限责任公部销售的安徽亳州三真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的白及,在年的全省中药饮片评价性抽验中,经检验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劣药,货值金额.00元,违法所得.00元。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平凉市永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
生产劣药案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剩余的45公斤白及)和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00元。
生产劣药案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剩余的57公斤吴茱萸)和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00元。
生产劣药案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拟对该单位给予:没收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以上罚没款共计.00元。
泾川县吉康药业有限公司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剩余的0.7公斤地骨皮),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64.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平凉市青松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
在年全省中药饮片监督抽检中,平凉市铸康中药饮片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并医院的批号为0301-2的麸炒枳壳,经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确定为劣药。货值金额.00元,违法所得.00元。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00元,并处违法生产药品货值金额.00元二倍的罚款(计.00元整)。罚没款共计.00元。
平凉新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平凉新元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阿胶、龟甲胶、胆南星、六神曲、冰片、三七粉、半夏、川乌、草乌等药品,货值金额共计.50元,违法所得.50元。
平凉市药监局于10月20日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1.对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药品的行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50元,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50元四倍的罚款(计.00元整)。2.对未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一万伍仟元的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50元。
内容来源:微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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