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的通知》(甘卫发〔〕号)文件规定,乡村医生从年1月1日起落实养老政策。具体为60岁以下在岗村医与乡镇卫生院签订劳动合同后,由乡镇卫生院和村医按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比例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60岁以上离岗、在岗乡村医生发给工龄补助,工龄补助按每年每月发放8元标准执行。经乡村摸底核查上报,县卫计局、财政局、人社局审查,全县年在岗60岁以下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人,在岗、离岗符合发放工龄补助的乡村医生人;年在岗60岁以下符合办理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人,在岗、离岗符合发放工龄补助的乡村医生人。现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不符合政策人员及出生年月和工作年限与公示不符的情况,请在公示期限内举报监督,如无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公示期满后,将按有关规定落实乡村医生养老政策。
附:灵台县年、年享受乡村医生养老政策人员花名册
公示时间:年11月14日至11月21日,共5天。(不含节假日)
举报灵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灵台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年11月13日
来源:灵台门户网
灵台县网信办
监制:李斌
审核:杨彦东
编辑:李东海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