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深入推进全县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减少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保障全县人民过一个祥和安全的春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
1.城区内党政机关办公区;
2.文物保护单位;
3.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交车站、公共停车场等安全保护区内;
4.加油(气)站、油库、液化气供应站点、输油(气)管道等禁火区,以及其它生产、经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安全保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医疗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等公共服务场所;
7.商场、农贸市场、便民市场等人口密集场所,以及影剧院、酒吧、KTV等公共娱乐场所;
8.公园、林地、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以及南北面山绿化区范围内;
9.广场、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等区域;
10.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及周边区域。
二、限制燃放区及限放时段
除禁止燃放区域之外的其它区域,全部为限制燃放区。在限制燃放区域内:
1.元旦假日(1月1日)、国庆节假日(10月1日至7日)2个时间段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春节农历腊月二十三日至正月十五日可燃放烟花爆竹;
2.在准予燃放烟花爆竹期间内,除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可以全天燃放外,其余时间在当日22时至次日凌晨6时不得燃放。
三、燃放烟花爆竹时,必须采取密封措施(桶装等),不得随意随时随地燃放,严禁破坏环境卫生,造成大气污染。
四、严禁私自摆摊设点经营烟花爆竹。
敬请广大市民朋友们,自觉遵守本公告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改变传统文化习俗,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倡议活动中,甘做禁放烟花爆竹新风尚的践行者,推动绿色健康生活的传播者。
特此公告。
灵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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